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36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装厚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
法定代表人:王文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菊,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隆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庄重。
上诉人四川中装厚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厚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建设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8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装建设公司在一审中主张中装厚地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仅对侵害商标权纠纷进行了审理,而对不正当竞争纠纷未予审理,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86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中装厚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