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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安信德祥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5070号
案件名称5070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安信德祥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安信德祥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507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信德祥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海安市角斜镇沿口村****。

经营者:郭成林,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安信德祥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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