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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杨荣新、开平市沙塘镇大风车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05民初4924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杨荣新、开平市沙塘镇大风车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开平市沙塘镇大风车商店;杨荣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4924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沙塘镇大风车商店。

住所地:开平市*********。

注册号:440********5403。

经营者:杨荣新(本案另一被告)。

被告:杨荣新,男,汉族,1985年5月4日出生,住开平市************9*。

公民身份号码:440************938。

被告:开平市沙冈泳琳商行。

住所地:江门市水口镇红进商业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MA4X81BD7L。

经营者:陈球顺。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沙塘镇大风车商店、杨荣新、开平市沙冈泳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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