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911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云城美宜徍百货店,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新市南街**。
经营者:余居宏。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云城美宜徍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佳敏独任审理。
因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