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初1669号原告:江门市苏坊艺术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科苑西路16号1幢首层(自编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4UP0FU9D。
法定代表人:叶天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远恒,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昭飞,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富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海大道西桂庙路北阳光华艺大厦1栋4F、4G-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0358XM。
法定代表人:孙玉莲。
被告:深圳市爱尚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安之龙工业区D栋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74634P。
法定代表人:张敏丽。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立案时间:2020年4月13日本院开庭时间:2020年10月28日原告的诉请:一、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43××××.6)产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二、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50万元:三、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深圳市富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想公司”)、被告深圳市爱尚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尚公司”)均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为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判决。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权利状况:外观设计名称:吊灯(695)专利申请日:2017年9月13日专利号:ZL20173043××××.6授权公告日:2018年3月30日专利权人:叶天驿最近一次专利缴费日期为2020年8月22日。
2018年10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原告提交的专利许可使用合同显示,涉案专利专利权人叶天驿将该专利权许可给本案原告江门市苏坊艺术家居有限公司独占使用。
许可期限为2018年5月30日至2027年9月13日。
二、被告侵权事实:原告主张被告富想公司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原告主张爱尚公司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一)销售侵权(2019)粤广南粤第13736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6月10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操作该公证处电脑,进入天猫网站并登录账号,查看“富想家具旗舰店”经营者信息等内容,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后,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查看订单详情显示:订单号为480670145602276570,商品名称为“新中式吊灯具中国风餐厅led黑胡桃实木全铜轻奢简约现代客厅吊灯”,颜色分类为D8245仿云石-6头,价格为1637元。
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显示,经营涉案网店的公司为富想公司。
(2019)粤广南粤第13739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6月13日,快递员派送包裹一个(快递编号为9893181804)到指定定点,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拆开上述包裹,由该处工作人员对上述物品拍照,并将上述物品封存后交原告委托代理人保管。
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外包装贴有的标签印有“深圳市富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字样。
当庭使用原告手机登录相关账户,查看订单物流信息,物流为德邦快递,运单号为9893181804。
(2019)粤广南粤第13737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6月10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操作该公证处电脑,进入天猫网站并登录账号,查看“馨韵灯具旗舰店”经营者信息等内容,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后,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查看订单详情显示:订单号为480355232660276570,商品名称为“新中式全铜吊灯客厅灯大气别墅复式楼现代中国风实木餐厅卧室灯饰”,颜色分类为D8245仿云石-6头,价格为1637元。
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显示,经营涉案网店的公司为爱尚公司。
(2019)粤广南粤第13738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6月13日,快递员派送包裹一个(快递编号为9893182497)到指定地点,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拆开上述包裹,由该处工作人员对上述物品拍照,并将上述物品封存后交原告委托代保管。
当庭使用原告手机登录相关账户,查看订单物流信息,物流为德邦快递,运单号为9893182497。
(二)许诺销售(2019)粤广南粤第13736号以及13737号公证书分别记载,原告浏览被告富想公司、被告爱尚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作出了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被诉侵权网店中上传了多张被诉侵权产品图片进行展示、宣传,并附有产品相关性能介绍。
(三)制造侵权(2019)粤广南粤第13738哥13739号公证书记载,两个被诉侵权产品公证实物均写有“深圳市富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厂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海洲北海工业园”的字样,实物包裹内的一信封及信封内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保修卡均载有“富想&馨韵”字样,其中信封上印有“富想&馨韵联合制造”。
三、侵权比对原告江门市苏坊艺术家居有限公司提交的第一个公证实物上贴有广东省广州市海粤公证处封条,并加盖有该公证处公章,封条上载明“(2019)粤广南粤第13738公证书所述封存物品”字样;
外包装箱印有“高端中式灯品牌旗舰店”字样,并写有“深圳市富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厂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海洲北海工业园,服务热线:400-610-1360转413688/076022317598”。
包装箱上贴有德邦快递单一张,物流单号为9893182497,订单号为480355232660276570。
当庭拆封,内有未组装的被诉侵权产品一个以及信封一个。
信封正面印有“富想&馨韻高端中式灯品牌旗舰店”字样,信封背面有“富想&馨韻联合制造”“营销中心: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海洲北海工业园服务热线:0760-22317598”“中|式|仿|古|木|质|灯|具”信息。
信封里面装有《产品质量保修卡》一张、《产品合格证》一张、5分好评返现卡一张。
《产品质量保修卡》正面有“富想&馨韻高端中式灯品牌旗舰店”字样;
背面有“富想&馨韻高端中式灯品牌旗舰店”“营销中心: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海洲北海工业园服务热线:0760-22317598”“中|式|仿|古|木|质|灯|具”信息,二维码两个。
《产品合格证》正面有“富想&馨韻高端中式灯品牌旗舰店”字样,背面有“品牌:富想&馨韻,生产地:广东省中山市,营销中心: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海洲北海工业园服务热线:0760-22317598”“富想&馨韻高端中式灯品牌旗舰店”中|式|仿|古|木|质|灯|具”信息,二维码两个。
扫描《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保修卡》上两个二维码,左侧的二维码能直接进入“富想家居旗舰店”,点击“查看企业资质”,显示为“深圳市富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右侧的二维码直接进入产品链接,产品链接显示经营的网店为“馨韵灯具旗舰店”,点击“查看企业资质”,显示为“深圳市森儿朵朵灯饰有限公司”。
原告江门市苏坊艺术家居有限公司提交的第二个公证实物上贴有“广东省广州市海粤公证处”封条,并加盖有该公证处公章,封条上载明“(2019)粤广南粤第13739公证书所述封存物品”字样。
外包装箱印有的信息与(2019)粤广南粤第13738公证书所述封存物品一致。
当庭拆封,包裹的内容物与(2019)粤广南粤第13738公证书所述封存物品内容物一致。
其中,包裹内信封以及信封内的《产品质量保修卡》、《产品合格证》印有的信息与(2019)粤广南粤第13738公证书所述封存物品内信封及以及信封内的《产品质量保修卡》、《产品合格证》的信息一致。
涉案专利分为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共六幅视图。
立体图(2019)粤广南粤第13738公证书所述封存产品视图:主视图右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立体图(2019)粤广南粤第13739公证书所述封存产品视图:主视图右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立体图原告对两个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无异议。
将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原告意见:二者构成相同;
本院对比认为:二者构成近似,被控侵权设计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查明的事实(一)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赔偿主张原告江门市苏坊艺术家居有限公司在本案要求被告富想公司、被告爱尚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原告提交了公证书记载购买侵权产品合计支付3274元,公证费发票记载的公证费3200元证明其合理维权开支。
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在原告进行公证时累计评价为430件,月销量为317件,而直至2020年10月20日,该侵权产品仍在销售。
因此,原告根据月销量计算侵权产品累计至2020年9月10日的总销量为5185件,乘以单价1637元,可得被诉侵权产品在网店中销售的销售额约为8487845元。
根据证据显示,在原告进行公证购买时“馨韵灯具旗舰店”的累计评价为55条,而在证据中“馨韵灯具旗舰店”显示月销量375个,累计评价1767条,根据该月销量,将侵权产品的销售额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算得总销量约为5680件,乘以单价1637元,算得其侵权销售额9298160元。
以上估算二被告的线上侵权销售额约为1770余万,请求法庭适用法定赔偿。
(二)被告主体信息及经营范围被告富想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照明产品及设备的技术开发、设计与销售;
灯饰、节能设备、光源产品、工艺品、卫浴用品、电子产品、五金制品、电器的销售;
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照明产品及设备的加工与生产;
灯饰、节能设备、光源产品、工艺品、卫浴用品、电子产品、五金制品、电器的生产。
被告爱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电子商务;
灯具灯饰、照明器材、日用百货、五金工具、床上用品、家具用品、服装服饰、电子产品、工艺礼品、装饰材料、建筑材料、汽车饰品、金属材料、汽车配件、文化办公用品的销售;
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三)商标信息“馨韵”商标的申请人为爱尚公司,适用商品/服务为灯;
顶灯;
发光二极管;
照明器具;
汽车灯;
球形灯罩;
日光灯管;
袖珍手电筒;
圆灯罩;
照明器械及装置。
申请日期为2019年11月13日,公告日期为2014年4月21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使用许可合同、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年费交纳收据、四份侵权公证书、商标查询截图、订单物流信息截图、公证费发票、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质证笔录、开庭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外观设计的比对。
经比对,虽然两者外观设计存在细微差别,但从整体视觉效果上观察,两者整体造型、各视图主要设计风格相同或相近似,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专利设计近似,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江门市苏坊艺术家居有限公司在本案指控被告富想公司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原告提交的两份公证书共同证明原告从被告富想公司处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的快递单信息与公证书取证信息一致,故本院对被告富想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对于许诺销售侵权,被告富想公司在其网店上传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故本院对被告富想公司许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至于被告富想公司是否构成制造侵权,被告富想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照明产品的技术开发、设计以及灯饰的生产,且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外包装印有“深圳市富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及厂址的字样,结合实物包裹内的信封载明“富想&馨韵联合制造”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本院认定被告富想公司实施了制造侵权行为,构成制造侵权。
原告江门市苏坊艺术家居有限公司在本案指控被告爱尚公司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原告提交的两份公证书共同证明原告从被告爱尚公司处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的快递单信息与公证书取证信息一致,故本院对被告爱尚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对于许诺销售侵权,被告爱尚公司在其网店上传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故本院对被告爱尚公司许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至于被告爱尚公司是否构成制造侵权,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外包装、信封以及《产品质量保修卡》、《产品合格证》均载有“富想&馨韵”的字样,经查询“馨韵”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被告爱尚公司公司,结合实物包裹内的信封载明“富想&馨韵联合制造”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本院认定被告爱尚公司实施了制造侵权行为,构成制造侵权。
两被告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及外包装所载信息一致,内容物中的信封载明“富想&馨韵联合制造”,《产品质量保修卡》、《产品合格证》载有“富想&馨韵”的字样,本院认定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富想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被告爱尚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本案的合理维权费用问题,原告在本案中仅能证明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3274元、公证费3200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他合理维权费用的数额。
关于本案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原告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专利权类别、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规模等因素,考虑到原告公证取证以及确有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富想公司和被告爱尚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富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爱尚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江门市苏坊艺术家居有限公司名称为“吊灯(695)”专利号为ZL20173043××××.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二、被告深圳市富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爱尚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苏坊艺术家居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本案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万元,共计22万元。
三、驳回原告江门市苏坊艺术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被告深圳市富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爱尚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