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826号 原告:刘瑞新,男,汉族,1982年5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索菲纳家具厂,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金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6P84Q47。
经营者:袁从全。
原告刘瑞新与被告南康区索菲纳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瑞新申请将其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现原告刘瑞新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瑞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刘瑞新已预交112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刘瑞新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