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59号 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金苑建筑机械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经营者:梅金凤。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金牛区金苑建筑机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民海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金牛区金苑建筑机械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金民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金民海申请撤回对金牛区金苑建筑机械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