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333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航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启迪国际社区**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2TK1628。
法定代表人:徐希敏。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航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林劲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