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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黄华超与常州蒂亚阁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618号
案件名称618黄华超与常州蒂亚阁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华超;常州蒂亚阁照明有限公司;黄华超;常州蒂亚阁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618号原告:黄**超,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生,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蒂亚阁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吴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翔,执行董事。

原告黄**超与常州蒂亚阁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2020年11月18日,原告黄**超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黄**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黄**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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