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861号原告:深圳市罗丹贝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星河WORLD雅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1。
法定代表人:罗时叙。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菊,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方汇智能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秀峰路**秀峰工业城******D-1一社会信用代码:×××Y8L。
法定代表人:陈石鹏,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禧,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罗丹贝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方汇智能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2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罗丹贝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罗丹贝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6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