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825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伟坚,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伟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
并于同年8月11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