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613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艳红,女,199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杨艳红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围仔住宅区17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G1KFY48。
经营者:杨艳红。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艳红、深圳市龙岗区杨艳红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3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艳红、深圳市龙岗区杨艳红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