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391号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1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永琪理发店,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长山街47号。
经营者:韩兆帅。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永琪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2021年4月9日,本院收到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肥城市永琪理发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