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147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边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欣,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张家坡镇全康药店,经营场所沂源县张家坡镇任马庄村(“家乐福超市”)。
经营者:刘树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张家坡镇全康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