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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黄金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16843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黄金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黄金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6843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 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黄金松,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浦城县万安乡村头村村头1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松关于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 12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 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 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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