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6843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 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黄金松,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浦城县万安乡村头村村头1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松关于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 12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 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 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