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初56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蕾,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史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