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782刑初156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义乌市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剡溪西侧A地块(浙江诗蕾袜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毛健。
诉讼代表人朱阳阳,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陈丹娟,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健,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义乌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先,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8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义乌市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毛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义乌市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朱阳阳及其辩护人陈丹娟、被告人毛健及其辩护人胡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健于2018年1月3日注册成立被告单位义乌市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加工、生产口红、唇彩等化妆品。
2020年8月初,被告人毛健以被告单位义乌市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名义接受张姓男子(身份不明)的订单,由张姓男子提供原材料、包装材料等,为张姓男子加工生产假冒第34258号“MAC”、第212780号“MAYBELLINE”、第148647号“L’OREAL”注册商标的口红、唇釉、粉底液等化妆品。
2020年8月19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被告单位生产车间和仓库内查获已生产完成但尚未交货给张姓男子的大量假冒“MAC”、“MAYBELLINE”、“L’OREAL”注册商标的口红、唇釉、粉底液,具体为:假冒“MAYBELLINE”品牌的粉底液721瓶、唇釉41120支、口红13379支;
假冒“L’OREAL”品牌的粉底液1642管;
假冒“MAC”品牌的唇釉(LIPGLOSS)61857支、唇釉(MATTE)21611支、唇釉(MATTE礼盒12支/盒)1420盒、粉底液4054个、子弹头口红20694支。
经鉴定,上述查扣的口红、唇釉、粉底液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348158元。
经电话传唤,被告人毛健于2020年10月22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被告单位义乌市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罚金十万至二十五万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毛健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有唇釉、粉底液、口红等实物;
户籍资料,营业执照,证明,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公证书,未授权证明,销货清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等;
被告人毛健的供述;
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鉴定证明;
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义乌市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毛健作为被告单位义乌市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毛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义乌市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毛健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陈丹娟提出被告人义乌市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胡先提出被告人毛健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胡先提出被告人毛健系自首,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义乌市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毛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