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39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坤,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县赵堡长有水暖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温县赵堡镇赵堡市场。
经营者:王长有。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县赵堡长有水暖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