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10560号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科技创新功能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43342845T。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联兴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郭相桥村前溪湖塘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GT9X34。
法定代表人:张志元,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联兴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承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