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996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金佳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4W90D80J。
经营者:林万明,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公民身份号码为350************054。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大朗金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2020年12月14日,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