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392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锦隆食品商行,住所: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上白作物流园**宇浩仓库。
经营者:牛俊霞。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强,河南新雅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锦隆食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