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175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吴惠玲 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美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