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辽沈食品添加剂经销处、广州夌越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074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辽沈食品添加剂经销处、广州夌越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辽沈食品添加剂经销处;广州夌越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3074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诗平,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辽沈食品添加剂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经营者:苏静。

被告:广州夌越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1。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懋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辽沈食品添加剂经销处(以下简称辽沈经销处)、广州夌越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夌越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百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夌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1到庭参加诉讼,辽沈经销处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懋公司诉称:百懋公司系外观设计专利“果汁机(可冲泡茶叶)”、专利号ZL××××××××××××××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辽沈经销处与夌越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给百懋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1.辽沈经销处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夌越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2.辽沈经销处与夌越公司召回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

3.辽沈经销处赔偿百懋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夌越公司赔偿百懋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4.辽沈经销处与夌越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辽沈经销处答辩称:1.认可销售行为,不认可制造行为;

2.我方主观上并无侵权恶意,且被诉侵权产品销量少;

3.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相似。

夌越公司答辩称:不认可制造行为,因为夌越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均印有夌越公司持有的“布兰泰”商标,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上没有。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第一,权利状态专利名称:果汁机(可冲泡茶叶);

专利号:ZL××××××××××××××;

专利权人:蔡文鸿;

专利独占实施被许可人:百懋公司;

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第二,侵权行为辽沈经销处认可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本院予以确认。

百懋公司提交的(2019)辽省证民字第15029号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在辽沈经销处的实体店铺有展示,足以证明辽沈经销处存在许诺销售行为。

夌越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家用制冷器具制造、家用电器批发”;

被诉侵权产品上贴有夌越公司名称和生产地址;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上印有“”标识,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4647号生效判决中,认定夌越公司曾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过“”标识。

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夌越公司的制造行为成立。

第三,侵权比对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认定二者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四,关于责任承担辽沈经销处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百懋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夌越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侵害百懋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均无充分证据证实,根据涉案专利的类别和专利产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和情节,以及专利权人维权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酌情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和平区辽沈食品添加剂经销处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ZL××××××××××××××、“果汁机(可冲泡茶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广州夌越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侵害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ZL××××××××××××××、“果汁机(可冲泡茶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辽沈食品添加剂经销处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5000元;

四、被告广州夌越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30000元;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沈阳市和平区辽沈食品添加剂经销处负担300元,广州夌越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经其同意,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由沈阳市和平区辽沈食品添加剂经销处、广州夌越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