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674号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512室之二。
法定代表人:陈华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娥,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素青,女,200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素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