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91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极县宏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镇高村村北(无极限无极镇南环东头)。
法定代表人:白占同。
被告:无极县宏源商贸有限公司楼下分公司,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限北苏镇楼下村供销社旧址北侧,负责人翟建龙。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极县宏源商贸有限公司、无极县宏源商贸有限公司楼下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