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971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金力王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二伟。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金力王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周恒阳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