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辖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汤沟镇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汤兴路。
法定代表人:周梅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汤沟街。
法定代表人:何继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连云港两相缘酒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经济开发区肖八路9号(纬四路与肖八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周梅花。
上诉人灌南县汤沟镇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连云港两相缘酒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2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灌南县汤沟镇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的第一审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第一款未包含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系诉讼标的100万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灌南县汤沟镇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连云港两相缘酒品贸易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连云港市辖区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灌南县汤沟镇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起诉请求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本案系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