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36号之一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黄理通信设备零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南大路132号之七。
经营者:黄俊虎,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黄理通信设备零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黄理通信设备零配件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