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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迎军与耒阳市金利建筑机械服务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2671号
案件名称王迎军与耒阳市金利建筑机械服务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迎军;耒阳市金利建筑机械服务部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2671号原告:王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耒阳市金利建筑机械服务部,经营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经营者:苌利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成。

原告王迎军与被告耒阳市金利建筑机械服务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

原告王迎军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军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人民陪审员  龚吉士人民陪审员  孟繁英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法官助理闫江欢书记员冯明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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