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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三亚尊福伴山伴岛足道馆、三亚福记乐山乐水伴山伴岛酒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琼02民初9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三亚尊福伴山伴岛足道馆、三亚福记乐山乐水伴山伴岛酒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三亚尊福伴山伴岛足道馆;三亚福记乐山乐水伴山伴岛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琼02民初9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三亚尊福伴山伴岛足道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大东海海花路蓝海豪苑**商铺/div>经营者:张帆。

被告:三亚福记乐山乐水伴山伴岛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大东海海花路蓝海豪苑**铺面/div>经营者:尹福山。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尊福伴山伴岛足道馆、被告三亚福记乐山乐水伴山伴岛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祎审 判 员 梁 朝审 判 员 陈太洪 二○一九年二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林 飞书 记 员 闭晓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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