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570号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芳,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