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2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山亭北庄洪强加油站,经营地,经营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小北庄村枣辛公路133公里处路南iv>投资人:尹洪强。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山亭北庄洪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