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461号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通,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小华,男,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63001××××.0)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