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初161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王劲。
原告马慧军诉被告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