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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宏烟、蒋美杏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4刑初418号
案件名称唐宏烟、蒋美杏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宏烟;蒋美杏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4刑初4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宏烟,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因涉嫌犯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资明群,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美杏,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因涉嫌犯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向东、张斌,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宏烟、蒋美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瑜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唐宏烟、蒋美杏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夏天,被告人唐宏烟、蒋美杏在未取得赫谢耳必需品有限公司的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在唐宏烟其开设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德昌队中华里3号的宏程箱包厂,加工一批印有“Herschel”(中文名称:赫谢耳)的背包,由唐宏烟负责拉业务和生产,蒋美杏负责员工的工作分配和发货。

后被告人托人将这些包包摆放在阿里巴巴网上卖,703#型号每个售价33元至34元、709#型号每个售价31元至35元、802#型号每个售价32元至36元。

2018年8月21日10时许,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狮岭派出所联合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该厂三、四楼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现场起获“Herschel”(中文名称:赫谢耳)字样牌子背包总数3010个,(703#700个、709#1540个、802#770个),共计价值95480元。

现场抓获被告人唐宏烟,在狮岭派出所门口抓获被告人蒋美杏。

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唐宏烟坦白、系主犯、涉案金额95480元、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唐宏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结合被告人蒋美杏坦白、系从犯、涉案金额95480元、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蒋美杏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宏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宏烟是初犯、有悔罪表现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唐宏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蒋美杏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美杏是初犯、从犯、认罪认罚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蒋美杏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宏烟、蒋美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且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宏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蒋美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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