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甘08民初17号原告:甘肃培多分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小刚,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泾川县培多分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培多分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培多分)起诉被告泾川县培多分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川培多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培多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泾川培多分的法定代表人余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培多分诉讼请求:1.泾川培多分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培多分”字号并销毁带有“培多分”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店内招牌和产品外包装;
2.泾川培多分赔偿甘肃培多分经济损失20万元;
3.诉讼费由泾川培多分负担。
事实及理由:“培多分”为注册商标,使用期限为2015年9月28日至2025年9月27日,涉及范围包括:培训、学校(教育)、教育培训等;
2018年6月6日,“培多分”商标转让给甘肃培多分。
“培多分”教育在甘肃和宁夏地区开设近10家教育培训机构,在教育培训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在甘肃教育培训范围内为驰名商标。
甘肃培多分成立于2016年10月25日,在平凉市的教育培训行业成绩骄人,在本区域有很高的评价。
但泾川培多分在未注册前用“培多分”字样的宣传资料对外招生,后甘肃培多分于2019年1月25日电话告知泾川培多分停止侵权,同时向泾川县工商局发送律师函,请求不要核准“培多分”字样的培训机构名称,均未被理睬,泾川县工商局核准了泾川培多分名称,泾川培多分也一直未停止使用“培多分”字样进行宣传。
泾川培多分辩称:泾川培多分前身为2018年4月2日注册成立的泾川金太阳托管中心,2019年1月4日申请成立现公司,并获得预核准,2019年1月21日,泾川县教育局向甘肃培多分颁发办学许可证,办学内容:初中语文、数学、英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学科培训、幼小学生托管。
2019年1月28日,泾川培多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培多分”商标注册,1月31日,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泾川培多分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期限2019年1月31日至2039年1月30日,经营范围:初中语文、数学、英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学科培训、幼小学生托管、餐饮服务。
泾川培多分享有名称设定权、名称专用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的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证据,本院审查认为,甘肃培多分提交的家长微信内容,泾川培多分虽不认可,但其内容与泾川培多分宣传内容大致相同,微信内容是对泾川培多分经营行为的宣传广告,有泾川培多分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可以与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泾川培多分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泾川培多分申请办学、被许可及工商登记情况,名称使用情况,申请办理“培多分”商标注册被受理情况。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证据分析,可以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9月28日,武汉中郡校园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培多分”,取得商标注册证,注册号:第15156640号,使用期限为2015年9月28日至2025年9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学校(教育);
培训;
教育信息;
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等。
2018年6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转让证明,核准该商标转让的受让人为甘肃培多分。
2019年1月21日,泾川培多分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泾川培多分名称后括号内为:泾川县培多分教育培训学校,2019年1月30日,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泾川培多分成立,经营范围:初中语文、数学、英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学科培训、幼小学生托管、餐饮服务。
2019年1月21日,泾川培多分开始用泾川县培多分教育培训学校、泾川县培多分教育中小学辅导班名称,以及使用包含“培多分”字样的内容通过微信等网络形式开始2019年春季招生宣传,使用“培多分TM教育培训学校”作为门头招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泾川培多分申请注册“培多分”为商标,虽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但并不能以此对抗已在先注册的“培多分”商标,泾川培多分未经商标权人的甘肃培多分许可,在相近或相同的经营范围内,在宣传、门头招牌、企业名称中使用甘肃培多分注册商标,并且“培多分”作为核心内容,属显著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对甘肃培多分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的责任。
甘肃培多分认为泾川培多分在2019年前即使用“培多分”字样内容,无证据证实,根据泾川培多分自认,可以认定泾川培多分在2019年1月21日起使用“培多分”字样。
泾川培多分认为甘肃培多分的经营中被行政机关确定为“黑名单”,被责令限期整改,并不能否定侵犯甘肃培多分商标权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甘肃培多分无证据证实泾川培多分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不能证实甘肃培多分的经营规模,无证据证实甘肃培多分因泾川培多分的侵权行为所受到地损失。
甘肃培多分认为其所主张的20万元损失,是依据其向他人转让“培多分”商标的转让费。
由于甘肃培多分未提供转让费证据,且自述该费用是永久转让费用。
泾川培多分使用仅三个月左右,不具有参考性,要求赔偿20万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泾川培多分侵权行为实施时间短,经营活动范围在泾川范围,与甘肃培多分的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不在同一区域,泾川培多分的以含“培多分”字样经营,对甘肃培多分实际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可由泾川培多分酌情赔偿甘肃培多分侵权损失2000元。
甘肃培多分超标的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应由甘肃培多分自负。
甘肃培多分认为其受让的“培多分”注册商标在甘肃为驰名商标,但无证据证实,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泾川县培多分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宣传资料、店内招牌及有关包装上停止使用“培多分”字样;
二、泾川县培多分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赔偿甘肃培多分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损失2000元。
以上判决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泾川县培多分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甘肃培多分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梧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