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终13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陵区照萍食品商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汇金社区火车站副食城****。
经营者:蔡照萍,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陵区照萍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7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