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卡夫兹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吉祥街**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卡夫兹曼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诉人广州卡夫兹曼科技有限公司既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卡夫兹曼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