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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林利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3民初25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林利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林利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3民初25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L,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利军,男,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利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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