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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与义乌市兴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3号
案件名称张林与义乌市兴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林;义乌市兴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3号 原告:张林,男,汉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平、詹玉婷,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兴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

法定代表人:张东兴。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v>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张林为与被告义乌市兴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林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张林负担。

原告张林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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