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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泽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4民初30827号
案件名称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泽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泽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30827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晟寒,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昱阳,男。

被告:黄泽群,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泽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本案需公告送达,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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