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1民初17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某某药房,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投资人:胡某某。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某某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