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民初4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鑫,山东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福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文化路**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C00T325。
法定代表人:郑凤君。
被告:日照福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五莲向阳店,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解放路**信用代码91371121MA3C1L7W2B。
负责人:郑凤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福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日照福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五莲向阳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