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230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小雨,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青草巷聂时灯副食店,住张家港市锦丰镇青草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副食F(1)区**。
经营者:聂时灯。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青草巷聂时灯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