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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浏阳市淮川华伟通讯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民初61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浏阳市淮川华伟通讯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浏阳市淮川华伟通讯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61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被告:浏阳市淮川华伟通讯行,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淮川邮电路**。

经营者:杨维,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淮川华伟通讯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50000减少为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05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曾海滢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法官助理田虎书记员刘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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