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知民初40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丰联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宝山店,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河**宝山街**。
主要负责人:邓建春,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6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该店经营者。
被告:四川丰联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山路1010生活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邓建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丰联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宝山店、四川丰联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丰联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宝山店、四川丰联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