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35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村夏源购物商场,住所地,住所地周村区中和街**iv> 经营者:陈益禹。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村夏源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