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民初14号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
法定代表人:于继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博望区天来工具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建设中路博望汽车站对面。
经营者:张立辉。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博望区天来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