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19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典升,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连恩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观邸沿街商铺101门面。
经营者:彭刚,男,1989年1月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庐阳区连恩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合肥庐阳区连恩烟酒商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夏丽丽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