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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正大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执166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正大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正大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正大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侯寨乡郑密路中原第一城******。

经营者:高金梅,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碧云路**院**楼**,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19日受理了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二七区正大百货商行(经营者高金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125元。

本案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1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除零星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在限制高消费系统将其限制消费,并因符合法定条件,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19年1月30日,到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正大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实地调查,其已搬离,不知去向。

5、因违反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高金梅拘留15日,因未查找到高金梅,拘留措施未能实施;6、2019年3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征询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19年3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0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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